咨询热线

18123866888

律师介绍

刘云海律师 刘云海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事务部主任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法院特邀调解员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深圳卫视、先锋898特约嘉宾律师个人简介:中山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云海律师

手机号码:18123866888

执业证号:14403201110376548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怎么分割做为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

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那么婚时怎么分割做为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离婚夫妻要如何正确分割公司股权

  结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归纳如下:

  1、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二、离婚时怎么分割公司股份?

  公司股权分割也是当前离婚案件中的难点,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股票债券的分割都是离婚中的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的一次性处理,有的因为涉及案外股东的利益,有的涉及到清算,人民法院也会判决另案处理。

  在股权分割上,往往因为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处理公司财产,而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总之在处理和分割时公司财产时,一要按着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处理,二要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原则处理。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以投资比例径直分割。

  (3)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离婚时当事人对公司出资额或收益、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不同意评估和无法评估的,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可以作为分割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单位股权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离婚时怎么分割做为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的相关内容介绍,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只能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公司的股权就算是另一方没有参与也同样可以获得一半的股份,所以,双方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协商清楚,确保双方可以用和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管是转让股权还是获得同等的金额都是可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事务所帮忙解答疑问。

copyright © 2021 深圳继承纠纷律师  刘云海律师